📘 公共基础 1.5h
Day 5 — 公共基础
(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标准
1.(1)【了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资质认定部门对机构的监管(原文引用)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评审活动的监督(原文引用)
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1.(2)【了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的规定
(原文引用)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八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2.(1)【掌握】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及罚则
一、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原文引用)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原文引用)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三、罚则(原文引用)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2)【掌握】《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 31880—2015)中检测机构报告证书技术要求相关内容
一、报告证书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的委托检验,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 检验检测记录、报告、证书不应随意涂改,所有修改应有相关规定和授权。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 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识别和保证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真实性;应有措施保证任何人员不得施加任何压力改变检验检测的实际数据和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在批准范围内根据检验检测业务类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正确使用获证标识。
二、管理体系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检验检测机构所有部门、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并有效实施。管理体系中应有本检验检测机构对诚信建设的相关要求,应建立措施避免管理体系与实际运行的脱节。
-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程序,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和应对风险的措施,特别是有关诚信方面的投诉应有程序化的有效处理。
- 检验检测机构在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时,应关注对诚信建设的评价。
2.(3)【掌握】《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中信用档案以及信用记录评价要点相关内容
一、信用档案信息来源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来源:
- 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信息;
- 当事人提供的信息;
- 相关信息部门提供或正式公开的信息;
- 其他合法获取的信息。
二、信用记录评价要点
从业人员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应遵循工作规范、树立从业信誉,信用记录评价要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 遵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内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 按照规定的设备、时间和环境条件等完成检验检测活动;
- 有完整检验检测记录并归档留存;
- 是否存在只签字或只审核资料,而不现场履行审核职责的行为;
- 是否存在在检验检测活动中不及时记录,事后补记、追记的行为;
- 是否存在提供样本、租赁样本或未经检验检测就出具报告的行为;
- 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文件和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失实结论的行为;
- 是否存在做出虚假承诺或误导性、欺诈性宣传的行为;
- 是否存在将不合格项判为合格或将合格项判为不合格的行为;
- 是否存在接受利益相关方贿赂和礼金的行为;
-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检验检测活动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检测基础知识
说明:本部分依据 第三篇 基础知识整理,覆盖大纲第四部分全部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1. 了解
- 水利【了解】:对自然界的水进行控制、调节、治导、开发、管理和保护,以防治水旱灾害,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来源:SL 570—2013,3.1.1.1]
- 质量方针【了解】(大纲外补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满足检测结果的质量要求,由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检测单位的宗旨和方向。
[来源:GB/T 19000—2016,3.5.8、3.5.9,有修改]
- 质量目标【了解】(大纲外补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制定的质量方针,分解落实到质量检测的全过程,制定的明确可度量的预期结果。
[来源:GB/T 19000—2016,3.7.1、3.7.2,有修改]
- 检测【了解】(大纲外补充):对给定的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来源:JJF 1001—2011,9.46]
- 检验【了解】(大纲外补充):对给定的对象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数据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确定给定对象符合性的活动。
> 注1:规定要求可能来自有关标准、设计文件或相关方的特定要求等。
> 注2:检验结果可表明合格、不合格或合格的程度。 [来源:GB/T 19000—2016,3.11.7;GB/T 27000—2023,5.3,有修改]
- 认证【了解】(大纲外补充):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机构或组织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 注:认证适用于除合格评定机构自身外的所有合格评定对象,对合格评定机构的第三方证明称为认可。 [来源:GB/T 27000—2023,6.6,有修改,增加注释]
- 认可【了解】(大纲外补充):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公正性和一致运作的第三方证明。
[来源:GB/T 27000—2023,6.7]
- 合格评定【了解】(大纲外补充):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
> 注1:合格评定的专业领域活动包括检测、检查、检验、认证以及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
> 注2:合格评定对象包含接受合格评定的特定材料、产品、安装、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产品的定义包含服务。
> 注3:“合格评定”定义中的“合格”二字不存在单独的含义。 [来源:GB/T 27000—2023,3.1,注释有修改]
- 计量【了解】(大纲外补充):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来源:JJF 1001—2011,4.2]
- 标准化【了解】(大纲外补充):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 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
> 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来源:GB/T 20000.1—2014,3.1]
- 有效性【了解】(大纲外补充):完成策划的活动,并得到策划结果的程度。
[来源:GB/T 19000—2016,3.7.11]
- 可追溯性【了解】:追溯产品、服务、过程、人员、组织、体系、资源等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等过程信息的能力。
[来源:GB/T 19000—2016,3.6.13,有修改]
- 记录【了解】(大纲外补充):有意义的数据及其载体,用于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
[来源:GB/T 19000—2016,3.8.10、3.8.5、3.8.2,有修改]
- 程序【了解】(大纲外补充):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来源:GB/T 19000—2016,3.4.5]
- 确认【了解】(大纲外补充):对规定要求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 示例:通常用于测量水中氮的质量浓度的测量程序,经过确认后也可用于测量人体血清中氮的质量浓度。
> 注1:预期用途可以是客户的特定要求、特殊的设计要求等。
> 注2:确认活动包括验证活动。 [来源:GB/T 27025—2019,3.9,注释有修改]
- 投诉【了解】(大纲外补充):任何人员或组织向实验室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来源:GB/T 27025—2019,3.2]
- 校验【了解】(大纲外补充):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检测设备的若干计量特性或通用技术要求进行测试的一组操作。
> 注1:校验是对设备核查的一种方式,通常在检测方法标准中提出对设备校验的要求。
> 注2:文件通常以标准的形式发布,如《容量筒校验方法》SL 127—2017。
- 修正【了解】:对估计的系统误差的补偿。
> 注1:补偿可取不同形式,诸如加一个修正值或乘一个修正因子,或从修正值表或修正曲线上得到。
> 注2:修正值是用代数方法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加,以补偿其系统误差的值。修正值等于负的系统误差估计值。
> 注3:修正因子是为补偿系统误差而与未修正测量结果相乘的数字因子。
> 注4:由于系统误差不能完全知道,因此这种补偿并不完全。 [来源:JJF 1001—2011,5.7]
- 期间核查【了解】(大纲外补充):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来源:JJF 1001—2011,9.49]
- 核查标准【了解】:用于日常验证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性能的装置。
[来源:JJF 1001—2011,8.10]
- 灵敏度【了解】:测量系统的示值变化除以相应的被测量值变化所得的商。
> 注1:测量系统的灵敏度可能与被测量的量值有关。
> 注2:所考虑的被测量值的变化必须大于测量系统的分辨力。 [来源:JJF 1001—2011,7.12]
- 检出限【了解】:由给定测量程序获得的测得值,其声称的物质成分不存在的误判概率为β,声称物质成分存在的误判概率为α。
> 注1:国际理论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推荐的α和β的默认值为0.05。
> 注2:有时使用缩写词LOD。
> 注3:不要用术语“灵敏度”表示“检出限”。 [来源:JJF 1001—2011,7.18]
- 线性度【了解】:在规定条件下,传感器校准曲线与拟合直线间的最大偏差占满量程输出的百分比。
> 注:线性度以被测输入量处于稳定状态为前提,是用于描述传感器静态特性的一个重要指标,数值越小,表明传感器的线性特性越好。
- 测量重复性【了解】:测量重复性简称重复性。 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
> 注:重复性测量条件是指相同测量程序、相同操作者、相同测量系统、相同操作条件和相同地点,并在短时间内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量对象重复测量的一组测量条件。 [来源:JJF 1001—2011,5.13、5.14,有修改]
- 测量复现性【了解】:测量复现性简称复现性。 在复现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
> 注1:复现性测量条件是指不同地点、不同操作者、不同测量系统,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的一组测量条件。
> 注2:不同的测量系统可采用不同的测量程序,在给出复现性时应说明改变和未变的条件及实际改变到什么程度。 [来源:JJF 1001—2011,5.15、5.16,有修改]
- 测量标准【了解】:具有确定的量值和相关联的测量不确定度,实现给定量定义的参照对象。
> 注1:测量标准按用途分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
> 注2:测量标准的标准不确定度是用该测量标准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通常该分量比合成标准不确定度的其他分量小。
> 注3:几个同类量或不同类量可由一个装置实施,该装置通常也称测量标准。 [来源:JJF 1001—2011,8.1,示例和注有修改]
- 参考数据【了解】:由鉴别过的来源获得,并经严格评价和准确性验证的,与现象、物体或物质特性有关的数据,或与已知化合物成分或结构系统有关的数据。
> 示例:如由国际理论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发布的化学化合物溶解性的参考数据。
> 注:在定义中,准确性包含如测量准确性和标称特性值的准确性。 [来源:JJF 1001—2011,8.17]
- 标准物质【了解】:具有均匀性、稳定性,所含特性值具有可靠的计量溯源性和不确定度,在测量活动中作为统一量值参照依据的物质。
> 注1:标准物质根据计量溯源特点和主要用途,分为国家基准物质和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标准物质。
> 注2:标准物质既包括具有量的物质,也包括具有标称特性的物质。 [来源:《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6号公布;JJF 1005—2016,3.1;有修改]
2. 掌握
- 水利工程【掌握】: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
> 注:水利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堤、坝、水闸、涵洞、渡漕、沟渠、井、泵站、管道、鱼道、发电厂房,以及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等中与水有关的工程设施。 [来源:SL 570—2013,3.2.1.1,增加注释]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掌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涵盖了检测(术语六)和检验(术语七)的内容。 [来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增加注释]
- 验证【掌握】: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满足规定要求。
> 示例:证实已达到测量程序的性能特性或法定要求。
> 注1:项目可以是一个过程、测量程序、测量系统等。
> 注2:满足规定要求,可以是标准文件或规范文件。 [来源:GB/T 27025—2019,3.8,示例和注释有修改]
- 计量溯源性【掌握】:通过文件规定的不间断的校准链,测量结果与参照对象联系起来的特性,校准链中的每项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来源:JJF 1001—2011,4.14]
- 检定【掌握】: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
> 注:检定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明。 [来源:JJF 1001—2011,9.17,有修改]
- 校准【掌握】: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 注1: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改值或修改因子。
> 注2: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常被错误称作“自校准”)相混淆,也不应与校准的验证相混淆。
> 注3:通常,只把上述定义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来源:JJF 1001—2011,4.10]
- 分辨力【掌握】:引起相应示值产生可觉察到变化的被测量的最小变化。
> 注:分辨力可能与诸如噪声(内部或外部的)或摩擦有关,也可能与被测量的值有关。 [来源:JJF 1001—2011,7.14]
- 分度值【掌握】:对应两相邻标尺标记的两个值之差。
> 注:标尺间隔用标在标尺上的单位表示。 [来源:JJF 1001—2011,6.18]
- 测量准确度【掌握】:测量准确度简称准确度。 被测量的测得值与其真值间的一致程度。
> 注1:概念“测量准确度”不是一个量,不给出有数字的量值。当测量提供较小的测量误差时,就说该测量是较准确的。
> 注2:术语“测量准确度”与“测量正确度”“测量精密度”有关,但表达的含义不同。 [来源:JJF 1001—2011,5.8,注释有修改]
- 测量正确度【掌握】:无穷重复测量所得量值的平均值与一个参考量值间的一致程度。
> 注1:测量正确度不是一个量,不能用数值表示。
> 注2:参考量值简称参考值,用作与同类量的值进行比较的基础的量值。参考量值可以是被测量的真值,也可以是约定量值。
> 注3:测量正确度与系统测量误差有关,与随机测量误差无关。
> 注4:术语“测量正确度”不能用“测量准确度”表示;反之亦然。 [来源:JJF 1001—2011,5.9,注释有修改]
- 测量精密度【掌握】:测量精密度简称精密度。 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
> 注1:测量精密度常用表示不精密程度的数字表示,如在规定测量条件下的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异系数,标准差越大,精密度越低。
> 注2:精密度仅依赖于随机误差的分布,而与真值或参考量值无关。
> 注3:规定条件可以是重复性测量条件、复现性测量条件。
> 注4:测量精密度用于定义测量重复性、测量复现性。 [来源:JJF 1001—2011,5.10,注释有修改]
- 测量不确定度【掌握】:测量不确定度简称不确定度。 根据所用到的信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分散性的非负参数。
> 注1:此参数可以是诸如称为标准测量不确定度的标准偏差(或其特定倍数),或说明了包含概率的区间半宽度。
> 注2:测量不确定度一般由若干分量组成。其中一些分量可根据一系列测量值的统计分布,按测量不确定度A类评定进行评定,并可用标准差表征。而另一些分量则可根据基于经验或其他信息所获得的概率密度函数,按测量不确定度B类评定进行评定,也用标准偏差表征。 [来源:JJF 1001—2011,5.18,注有修改]
- 测量范围【掌握】:在规定条件下,由具有一定的仪器不确定度的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能够测量出的一组同类量的量值。
> 注1:该术语又称测量区间、工作区间或工作范围。
> 注2:测量范围的下限不应与检测限相混淆。
> 注3:测量范围通常小于或等于标称示值区间(标称范围)。
> 示例:某温度计标称示值区间为(0~150)℃,但在(30~120)℃区间内误差符合技术规范,则其测量范围为(30~120)℃。 [来源:JJF 1001—2011,7.7,注有修改,增加示例]
✏️ 章节练习(共 100 题)
📙 机械电气 3.5h
Day 5 — 机械电气
- 转速测量:
- 直接测量功率时:使用经率定的转速计或电子计数器,主轴无转差
- 间接测量功率时:可使用转速计或电子计数器;同步电机有条件可用频率表(系统负荷稳定、分辨率$0.1\%$电网频率、经精密仪表校验)
- 异步电机转速: $n = \frac{2}{i} \times (f - \frac{m}{\Delta t})$
- 测量精确度($95\%$置信度):转速计 $\pm 0.2\%\sim\pm 0.4\%$;电子计数器 $< \pm 0.2\%$
- 电功率测量:在电机出线端测量(否则修正损耗),与流量同时测定。采用功率变送器、电量测量仪或功率分析仪。电流电压互感器现场率定,尽量使 $\cos\varphi=1$ 运行。仪表精度:数字功率计0.2级及以上、电压/电流表0.5级及以上、互感器0.2级。仪表量程在$30\%\sim 95\%$范围内。
- 轴功率测量——直接法:采用负荷变送器、扭矩仪等测量,力矩不低于额定量程$25\%$。试验前后均需率定,取增负荷与减负荷平均值,差值大于满量程$0.2\%$则不满足要求。
- 轴功率测量——间接法:
水泵轴功率: $P_{\mathrm{t}} = P_{\mathrm{a}} - \sum P$
水轮机轴功率: $P_{\mathrm{t}} = P_{\mathrm{a}} + \sum P$
异步电动机总损耗: $\sum P = P_{\mathrm{cu1s}} + P_{\mathrm{cu2s}} + P_{\mathrm{Fe}} + P_{\mathrm{fw}} + P_{\mathrm{s}}$(定子/转子铜耗、铁耗、风摩耗、杂散损耗)
同步电机总损耗: $\sum P = P_{\mathrm{cu1s}} + P_{\mathrm{cu2s}} + P_{\mathrm{Fe}} + P_{\mathrm{fw}} + P_{\mathrm{s}} + P_{\mathrm{f}}$(增加励磁损耗)
- 效率计算公式:
水轮机效率: $\eta_{\mathrm{t}} = \dfrac{P_{\mathrm{t}}}{P_{\mathrm{h}}} = \dfrac{P_{\mathrm{g}} / \eta_{\mathrm{g}}}{\rho g Q H}$
水泵效率: $\eta_{\mathrm{t}} = \dfrac{P_{\mathrm{h}}}{P_{\mathrm{p}}} = \dfrac{\rho g Q H}{P_{\mathrm{g}} \eta_{\mathrm{g}}}$
- 测试结果换算(相似定律):不可调水轮机和水泵,转速变化时:
- 可调水轮机换算:
- 满足 $n/\sqrt{E} = n_{\mathrm{sp}}/\sqrt{E_{\mathrm{sp}}}$ 时效率不修正,Q、P按相似定律换算
- $0.99 \leqslant \frac{n/\sqrt{E}}{n_{\mathrm{sp}}/\sqrt{E_{\mathrm{sp}}}} \leqslant 1.01$ 时效率不修正
- 超出上述范围须修正效率
- 结果评价方法:测量效率与保证值比较可采用总不确定度带和合同限定值两种方法。实测效率曲线(连同不确定度带)在整个规定范围内低于总精度带上限,则认为满足保证值;效率加权平均值超过保证值也认为满足。
插图:效率评价曲线






- 测量误差估算——系统不确定度:
式中:
- $(f_{\eta})_S$ —— 效率系统不确定度
- $(f_Q)_S$ —— 流量系统相对不确定度
- $(f_E)_S$ —— 比能系统相对不确定度
- $(f_P)_S$ —— 功率系统相对不确定度
- 测量误差估算——随机不确定度:
- 总不确定度:
式中:
- $f_{\eta}$ —— 效率总不确定度
- $(f_{\eta})_S$ —— 系统不确定度
- $(f_{\eta})_R$ —— 随机不确定度